为高标准、高起点打造新城区的形象和品位,推动新城区容貌建设、管理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市城管局在市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与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南通市新城区容貌标准》(简称《标准》)。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
制定出台《标准》,旨在进一步统一建设、管理标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管理依据分散的问题,通过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推动新城区容貌管理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新城新气象。
二、《标准》主要章节
《标准》共十二章,包括引言、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景观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居民小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
三、《标准》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标准》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四区政府(管委会)、规划等相关部门及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数次修改完善。
四、《标准》章节解读及相关条款依据
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涉及内容、适用区域进行说明。
其中:1.1是制定的依据;1.2是涉及的内容;1.3是适用区域。
第二章.建(构)筑物部分。主要对建(构)筑物立面管理要求进行明确,重点对建筑物的外立面的结构、清洗保洁、空调外机、防护栏、晾晒及电线电缆等进行规范,突出新城区容貌建设管理的高标准。
其中:2.1对建(构)筑物设计风格、色调、结构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3.0.1、《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1;2.2对现有建(构)筑物立面及保洁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3.0.3、《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2.1.1;2.3对建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的物品堆放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33.0.5;2.4对建(构)筑物空调外机安装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2.1.6;2.5对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2.1.8;2.6对建(构)筑物阳台外侧晾晒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2.1.9;2.7对建(构)筑物外立面缆线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3.0.43.0.4。
第三章.城市道路部分。主要对道路建设、养护及围墙等设施设置维护要求进行明确,重点突出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养,体现整洁美观的建管要求。
其中:3.1对城市街道修建、维护保养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1;3.2对城市道路开挖施工作业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2;3.3对城市道路两侧围墙、栅栏等隔离设施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2.1.10;3.4对人行道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3。
第四章.园林绿化部分。主要对绿化养护、绿地率进行明确,相关要求与《城市容貌标准》基本一致。
其中:4.1对绿地养护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5.0.3;4.2对城市道路绿地率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5.0.4;4.3对绿带、花坛(池)设置养护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5.0.5;4.4对绿化间协调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5.0.7、《城市容貌标准》5.0.2。
第五章.公共设施部分。主要对公共设施的维护管养要求进行明确,重点突出杆线亭箱和路灯设置和维护管理。
其中:5.1对公交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的管养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8、《城市容貌标准》6.0.1;5.2对配电箱、控制箱等供配电箱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2.2;5.3对交通护栏、隔离墩等交通设施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7;5.4对窨井(箱)盖等市政设施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4;5.5对路灯维护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2.3;5.6对管线设施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3。
第六章.广告设施与标识部分。主要对户外广告、门头店招设置要求进行明确,体现高标准规范、严要求设置的管理要求。
其中:6.1对高立柱广告等大型广告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2.4.1、4.2.4.2;6.2对楼面广告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2.4.3;6.3对门头店招招牌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2.4.4。
第七章.景观照明部分。主要对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在注重景观亮化建设“四同步”的同时,对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进一步规定。
其中:7.1对景观照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8.0.5;7.2对景观照明的协调性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8.0.1;7.3对景观照明灯具使用及控制要求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8.0.6。
第八章.公共场所部分。主要对环境卫生、停车秩序等要求进行明确,重点对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停车进行特别规定,主要目的是缓解公共区域停车压力。
其中:8.1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市容秩序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9.0.1;8.2对车辆停放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10;8.3对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车辆停放进行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内部工作人员车辆停放秩序;8.4对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商业等活动秩序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9.0.4。
第九章.公共水域部分。主要对河道水系保洁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旨在加强新城区河道水系保洁管理,提升新城区水系景观品位。
其中:9.1对河道、水系保洁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0.0.2、10.0.3;9.2对河岸护坡的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0.0.5;9.3对河岸两侧经营活动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0.0.6。
第十章.居民小区部分。主要对居民小区秩序管理要求进行明确,重点突出小区建筑物立面附属设施、道路和宠物饲养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10.1对居民小区内建筑物外墙面附属设施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1.0.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0.2对居民小区内道路路面秩序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1.0.2;10.3对居民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1.0.3;10.4对居民小区内绿化的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1.0.6;10.5对居民小区内建筑、饲养宠物等行为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11.0.8。
第十一章.施工工地部分。主要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进行明确,重点突出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内部设施配套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其中:11.1对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4;11.2对建筑工地内部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4.1;11.3对建筑工地环卫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3.2、2.4.2;11.4对拆迁工地、11.5对待建地块的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5
第十二章.环境卫生部分。主要对道路保洁、环卫设施等管理要求进行明确,重点突出道路保洁、环卫设施的管理要求。
其中:12.1对道路保洁管理进行规定;12.2对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8;12.3对城市交通工具车容管理进行规定,主要依据《城市容貌标准》4.0.9;12.4对环卫设施设置进行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5.4;12.5对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