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负责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和核准。
(六)参与在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参与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的审核。参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审核。参与占用市区主干道的审核。参与市区城市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新、扩、改建的审核和新村小区的综合性验收,以及市政府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其他事项。
(七)接受有关部门对占用主干道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的审核备案和市区城市道路两侧、新村小区动用绿地的审核备案。
(八)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主干道两侧违反城市规划的部分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占用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二轮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公共场所违章停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