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更为规范高效,适应目前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要求。我局对《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日前将修改建议和意见回复我局,逾期即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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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或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 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管养路段控制区范围内及内河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旅游、安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示范区、沿江开发区、中央创新区、风景名胜景区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安全运行的原则,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专项设置规划、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J146—2013)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七条 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在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八条 下列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胜风景点核心景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
(二)不得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
(三)不得利用行道树、损毁绿地和影响绿化景观;
(四)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
(五)不得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六)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七)不得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八)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九)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条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倒杆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非车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划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商业街夜间照度不应超过1000cd/㎡,其他区域照度不应超过400cd/㎡。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第十三条 建筑物楼顶可保留现状镂空字体楼宇名,不得设置除楼宇名之外的标牌、标志和广告。坡屋顶、装饰顶不得设置。
本处所指的楼宇名,是指经过民政部门(地名办)核准命名的居民地和建筑物(群)名称。
第四章 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申请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
(三)相关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设计施工图;
(五)户外广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核准、许可的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另行规定执行) 。施工结束后,由设施产权人委托具备质量验收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实行联审制度,由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法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或许可,将审核或许可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附着于建(构)筑物依照规范设置的店招标牌采用审批或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店招标牌制作人、使用人或产权人申请备案时,应向所在区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或不予备案告知书。
第十八条 对户外采用投影、激光、水幕、绘制及亮化等形式设置的广告、利用移动载体设置的广告、各类临时张贴悬挂广告、实物模型广告、升空器具广告、店面门头电子显示流动字幕广告等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发布广告。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内容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建设完毕并发布广告。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有效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法需要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并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如遇紧急情况,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效期满后,未取得相关延期设置审批许可的,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设施产权人及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锈蚀、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保持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民群众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规范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设施内张贴,服从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管理,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五条 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应按照规定区域设置,严禁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刊播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20%。
因城市重要活动、节日庆祝等原因临时征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相关部门安排。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责令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户外广告诚信管理制度,公布户外广告各类违法信息,将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设施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产权人定期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日常维护工作。
店招标牌的使用人是该设施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店招标牌不再使用的,由设施所在建(构)筑产权人履行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由于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