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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18-00396 文号: 通执法发〔2018〕6号
信息来源: 365体育在线台湾网 生成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生效日期: 2018-02-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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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支队):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26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管部门在职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通常着执勤服。参加宣誓、重大集会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经市或者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不着装。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应与制服保持整体协调。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胸徽、领花、帽徽等标识,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

(三)着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颜色不得过于鲜艳,宜着深色圆领恤衫、圆领毛衣或制式衬衣;着冬执勤服时,应当统一佩戴毛领;执勤服衣扣应扣全。

(四)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硬胸号;内着常服配套衬衣;系制式领带。

(五)着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通常不系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系领带。

(六)着防寒大衣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统一佩戴毛领;防寒大衣衣扣应扣全。

(七)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应佩戴在制服左侧的固定位置,佩戴党徽时,党徽应紧贴胸号牌上沿居中位置。

(八)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九)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场合外,应当戴帽。执行特殊任务或驾驶、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十)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十一)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十二)值勤所需的文书等用品,应放在手提公文包内,不得背、挂包。

(十三)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六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各部门着装要统一。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标志标识由市、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统一收缴。

第九条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本部门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支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通过下发《城管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

第十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城管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支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0日发布的《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服、标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