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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18-00660 文号: 通城管发〔2018〕72号
信息来源: 365体育在线台湾网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09日
生效日期: 2018-05-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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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支队):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通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9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南通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通府法〔2017〕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城管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信息,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等内容。

本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全面、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办公场所显示屏、触摸屏、服务窗口等,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与宣传、电子显示与查询等,鼓励拓展“二维码扫一扫”、“执法公示APP”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市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以上信息经局法制处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市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包括行政执法结果,下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公布。

第八条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时间、许可截止时间、许可作出主体等。以上信息由相关业务处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时间、处罚作出主体、执行情况等。以上信息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作。

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案件事由、执行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强制结果、强制决定时间、强制作出主体等。以上信息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作。

行政检查结果主要公开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执行机关等。以上信息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终止公示,其中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终止公示。

第十条对重大、有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探索行政执法全文书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运行机制及监督

第十二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法制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综合执法支队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通府法〔2017〕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书面记录、执法文书记录、电子信息记录、执法装备记录等。

第五条局法制处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局业务处室和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记录装备配置到位。

第二章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材料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七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二节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检查当事人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对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应当通过执法装备进行记录。

鼓励建立标准化的调查询问场所,安装同步音频视频记录设备,对调查询问等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通过执法装备记录执法过程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鼓励运用电子信息系统对有关审查、审核、批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承办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依法组织听证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核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四节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二条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当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三章书面记录及执法文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承办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书面记录以及执法文书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确需要对记录内容进行修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需经确认,涉及内部程序的需经审批。

执法文书档案的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法记录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内容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执法记录装备记载形成的电子记录信息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条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在行政执法行为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刻录光盘随卷存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及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记录、记录不规范、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通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通府法〔2017〕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办审分离”,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根据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代履行;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体性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检查不单独列为行政检查。

第六条局法制处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决定是否属于市局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决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法制审核程序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由执法承办部门负责办理,执法决定作出前,提交以下材料,送局法制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局法制处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局法制处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局法制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对属于市局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市局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不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市局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变更、修正或者纠正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或承办部门坚持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局法制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中,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支队)综合处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初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