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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18-00525 文号: 通执法发〔2018〕10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生效日期: 2018-05-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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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支队):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17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城管辅助人员行为,保障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辅助人员,是指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招录或经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由劳务派遣机构招录并派驻至城市管理部门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

街道(镇)、风景名胜区、市场管理等部门自行招录的人员不属于城管辅助人员。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管辅助人员相关政策制定和行业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强化对派驻街道(镇)城管辅助人员的监管,会同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对违法违纪的派驻城管辅助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城管辅助人员依法开展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城管辅助人员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城管辅助人员履行指派任务时所产生的后果由聘用、使用部门承担。

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宣传劝导方面的事务;

(二)日常巡查方面的事务;

(三)信息采集、受理、派遣方面的事务;

(四)违法行为劝阻方面的事务;

(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第六条城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之外的工作;

(二)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应当由执法人员完成的行为;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城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执勤装备、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九条城管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各地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并应根据其从事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城管辅助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一条城管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为城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组织城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城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城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待遇。

第三章招录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直接招录或劳务派遣的形式合理配置城管辅助人员。

第十四条招录城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编制招录计划,严格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建立招录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新招录城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初次录用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女性初次录用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技能;

(三)身心健康,胜任岗位需要;

(四)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共产党员、复员和退伍军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同等条件优先招录。

各县(市)区城管局对新招录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高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城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曾因违反城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城管辅助事务的。

第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城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新招录的城管辅助人员上岗,须经过本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开展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培训成绩与城管辅助人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管辅助人员工作需要,配发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城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应当与城管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

非城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城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调查处理;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管辅助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定期对城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城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城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

第二十四条城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城管辅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受党纪处分、治安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城管辅助事务的;

(七)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八)不服从正常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管辅助事务的。

第二十六条城管辅助人员离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标识、装备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发布的《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